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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国企改制、央企改制其中涉及到哪些问题,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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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国企改制,央企改制其中涉及到哪些问题,哪些规定?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罗列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来看!

         


第一,相关的规定有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指导的意见》。

该意见详细规定了划拨土地如何办理出让手续。其实意见一直在提倡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是什么项目的企业,国家其实一直在提倡使用出让性质的土地,一直在努力的缩小划拨土地目录的范围。


市场配置、完善规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准入条件、方式和程序,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推动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构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


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第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划拨土地处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第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关于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


划拨土地出租收益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按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该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按年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中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要深入推动节约集约用地,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更大的用地空间,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需求;要面向各类用地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产业用地政策,在工作中规范执行政策,营造支持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57号建议的答复。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国资委《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第八,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无偿划拨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本企业固定资产、豁免厂办大集体欠本企业的债务、妥善处理已与本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适当补助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各地国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维护企业、社会稳定出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有关改革成本给予适当补助,督促地方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并做好与相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衔接工作。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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