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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首要任务,国有企业董监事会是依法对国有出资企业实施有效管治的法定主体与重要手段,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外派董监事对国资监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责任也越来越重大。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首要任务,国有企业董监事会是依法对国有出资企业实施有效管治的法定主体与重要手段,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外派董监事对国资监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责任也越来越重大。
目前国有公司委派董监事,有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做专职董监事的,也有委派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做兼职董监事的。专职董监事和兼职董监事的大部分工作是参加董监事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目前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外派董监事的职责、表决程序等作了规范性要求。但对外派董监事如何履职,具体应开展哪些工作,缺乏参考依据。
一个现实案例
2011年华锐风电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案,2017年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外部董事均因财务报告作假而连带承担了责任,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中,2017年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外派董事胡晓勇不服证监会处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抗辩称:1.其属于外部董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悉公司违法行为 ,不存在过错,不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2.其担任董事为职务行为,决策均有委派单位作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3.其并非该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信任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报告,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北京一中院认为:胡晓勇构成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胡晓勇作为外部董事,与公司内部董事相比,其职责更侧重于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虽然外部董事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但仍然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信赖专业审计机构的前提,应是董事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督职责并能够确信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同时,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而产生,公司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自己是否系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不影响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其勤勉义务。案件审理期间,胡晓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因此承担了法律责任。
据此可知,只有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才是外派董监事免责的唯一理由。不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不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对议案提出更符合企业利益的建议,不能代表国有股东更好地监督任职企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政策的有效落实。
如何有效履职
外派董监事需要具体开展哪些工作才算是尽到了勤勉义务呢,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外派董监事如何履职要根据任职企业的性质,持股比例而定。对于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集团的管控政策和要求,在此不多赘述。本文主要探讨对于参股企业如何履职监督。
首先,了解任职企业基本情况。
联系任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章程及修正案、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流程、内部机构部门设置情况、董监事任免文件、近3年审计报告以及由任职企业就主营业务运行情况、行业优势,资产负债、对外投资、对外诉讼、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任职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变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并督促任职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
根据资料了解出资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经营情况和财务基本情况,通过后续走访不断完善对任职企业的认识。只有了解任职企业情况才能为董监事决议提供有效建议。
其次,关注重点事项。
根据任职企业的性质不同,持股比例不同,找出监督重点并持续关注。
一类是参股国有控股公司的,指集团参股、由其他国有公司控股并负责实际管理运营的国有公司。
重点关注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合规性要求,比如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党委审查前置要求、法律顾问审查前置要求等,资产处置规定,损失核销等规定,在审核董事会议案时根据文件要求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可利用审计局、省市国资委外部平台等审计成果,关注企业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充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关注经营运行情况,盈利和负债情况,关注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一个企业内控制建设完善往往不会出大问题,如果集团持股比例占比较大,又发现企业内控制度上存在问题,应该合理提出来;
其他勤勉履职中应关注事项。
另一类是参股民营控股或负责管理的公司的,须要把握好四个方面。
其一,关注重点资产负债情况。
如有大量现金资产的,重点关注现金资产的真实性,如企业审计报告中显示账上常年有大量现金的,与企业沟通要求提供账户银行流水或存单,核实真实性并长期关注;
如企业资金都沉淀在了投资项目中,关注投资收益情况,通过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被投资企业是否有质押、涉诉等情况,没有投资收益的要求任职企业应说明原因,并予以关注分析,必要时走访被投资企业了解情况;
如果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向企业要应收账款明细、附表,并关注应收账款回收和变化情况;
如果存货科目占比较大的,向企业要存货明细,并关注变动情况,必要时走访查看;
重点关注持股企业的内控管理情况、内部签约、放款的流程情况;
每月查询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关注企业涉诉情况;
关注企业负债情况,定期要求企业提供征信报告,关注对外借款和担保情况。
其二,关注章程。如根据章程,存在任职企业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及资产处置事项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审议或其他在国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以处置的情形的,比如章程中约定“董事长有对公司重要法律文件的签署权”的应向公司汇报并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任职企业3个月内不响应的,向公司汇报。
其三,董监事会的召开。
任职企业一年内未召开三会的,应积极沟通提议召开;
年终任职企业未分配利润的,提议以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向股东书面说明的方式,就未分配利润情况对股东进行书面说明和汇报,并结合对任职企业的了解给出建议。
其四,其他勤勉履职中应关注的事项。
再次,定期开展的工作。
一是定期走访。持股民营控股或实际管理的公司的,每季度利用1个工作日董监事一同实地走访企业,持股国有控股公司的每半年或每一年利用1个工作日实地走访企业。走访企业过程中可以采取查阅资料、找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任职企业各类工作情况。走访后形成工作报告,给股权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二是定期要财务报告。每季度向任职企业要财务报表;每年要审计报告;注意任职企业委托同一审计所审计的,该所审计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
三是履职报告。每年年底出具履职工作报告,给股权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此外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问题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书面要求任职企业立即改正;
二是,集团公司已经开始操作对任职企业的股权处置工作的,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参与专题会,共同讨论,协助推进处置工作;
三是,建议董监事一同走访,协同开展工作;
四是,工作中注意保留工作记录。
集团公司须支持
国有公司聘任外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担任专职董监事的,应通过协议明确好各自的权利责任,保证重大事项非经股东同意外部董监事不得擅自表决,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股东单位报告,并要始终保有对出资企业的其他了解与沟通渠道。同时,为了保证外派董监事有效履职,集团公司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其一,将外派董监事送到位,搭好桥。外派董监事对任职企业不熟悉的,集团公司应该正式将外派董监事介绍给任职公司,帮助外派董监事与任职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建立联系。
其二,给外派董监事提供系统的培训,特别是企业内兼职的外派董监事,应该围绕履职工作提供系统的法律、财务、投资、经营等方面培训,补充外派董监事履职专业知识,提升履职技能。
其三,制定完善的履职考核与绩效评定或奖励制度。根据国资相关规定,外派董监事不能在任职企业取酬和领取津贴。外派董监事为兼职的,需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另外投入时间和精力完成董监事工作,应该给予奖励和报酬。另外对其工作开展情况也应予以考核和监督。